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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四范畴


通常在我们论证事物关系及其本真时,我们首先需要对构建事物关系的参与者进行确定,像哲学可能会设定精神、本真、主体等等不同的含义来完成关系的论证,而像生物学就设定细胞、细菌、组织等等作为基础来完成机体的反应探究。因此,假设我们需要使得某种内容探究更具有系统性,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将论述中的不同参与者进行规范,使得我们相关的论述得到可探究的基础。但在这种设定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一定的警觉,因为设定本身只是事物发展的起端,而不是结果,就像我们播下一颗种子并不代表这颗种子一定会长大或者说会长大成某种固定的形式,而仅仅通过基础的设定,以此推动整个生态的发展,即便在这种推论过程后期发现这个设定不成立,但它依旧能够成为其他设定的肥料。

2.1存在与存在者
存在本身需要连同存在者一同才可能被思考。存在通过存在者才能获得表象,而存在者获得存在状态是因为其与他者构成存在者关系,因此存在需要在存在者的关系中才能得以理解。“存在即合理”是说事物的存在是因为符合理性,但理性其实是存在关系的一种形式,理性和非理性对于存在关系而言可被视为等同,换句话来说事物的存在不是因为理性,而是因为具有存在关系。正由于存在关系作为理解存在的基础,而存在关系需要建立在存在者的现实情景之中,因此对于存在的理解常常伴随着存在者的现实情景的变化而发生不同的理解。所以从某种角度上看,对于存在问题的探究只能是一种推进性的过程,而非一种恒定性的指定。在这种观点下,胡塞尔的现象学理论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比较有效地理论分析方式。在胡塞尔推论纯粹现象学理论中,他从最具现象性的心理和经验出发,逐步推入到纯粹的精神现象,这种现象学分析方法构成了一种基于现实的理论提炼手段。而这种分析方式在叔本华的充足理由律四大根据的推理中同样可见,叔本华从基础现象的显见性到隐藏性逐步推演,完成了具有层次性的事物现象规律分析。因此在分析存在本身前,我们首先需要阐明作为存在的显像的存在者形式,以此进一步推入到存在者的关系演变分析过程中,最终通过存在者关系完成对存在本真的认知。

2.2存在者与范畴
划分存在者首先需要阐明存在者是以何种形式参与到存在问题中。当存在者进行谈话时,语言作为存在者参与存在关系的一部份;当存在者通过文字书写时,符号作为存在者存在的部份;当存在者跑动或拍打时,身体作为存在者的存在部份,所以存在者参与到存在关系中不是以单一的形式,而是作为系统性的参与,存在者是范畴类型的存在者。
存在者都不是单独存在的,在存在者之间会发生不同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实质上需要同时被包含在某一存在者所属领域之中,以致这种各部份独立关系看是分隔但实质统一。这种状态我们就将其称为范畴。比如我们在说红色,这个“红色”的范畴可以包括一种光的波长,可以指一个程度的级别,可以指符号的象征等,当你只说“红色”,它并不能够被准确的理解,而只有在某个环境关系下你才能确定其准确的所指。
范畴作为非单一性的含义意味着存在不是一种独立性的认识,而是一种复合性的认识。存在的复合性背后是存在关系的层级与流动。存在者的存在是作为存在关系的层级构建和流动,同时也在这种构建和流动中被构成。

2.3主体、客体、个体与集体四存在范畴

2.3.1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范畴
对于主体与客体的理解,其实就是理解事物关系的动力。主体与客体的差异其实并不在于其是否作为第一人参与到关系之中,而更关键的在于主体的主动性。主动性使得主体并不仅仅是第一人称,也可以是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构成主体性不在于视角,而在于动力的发起。主体其实就是关系的动力来源,而客体则是这个关系的映射者。主体假设无法从客体中得到传递出去的动力,那么主体失去了对自身主体性的认识。这就是为何主体必定需要客体完成自身主体性的构建。
在黑格尔的主奴辩证关系中,主体与客体问题可以被视为转换成了主人和奴隶关系。主人和奴隶两者都具有自身的意识,但是在两者的关系中,主人相对奴隶而言具有动力的优先性,也就是说主人其实掌握着这个关系的能量运动进行的可能。假如主人不提供能量给予奴隶,奴隶就无法保证生存,而奴隶为此需要根据主人的要求去完成指定的事情,这也就是主体的主动性通过了客体完成关系的映射。这种动力的发起与映射,主人提供了动力,也从奴隶的映射中获得自身地位的认识,故完成了主体性的构建。
主体和客体并不是一种固定性的关系,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主体,而客体也不是只能作为主体的映照者,因为主体和客体本质上都具有自身的意识,仅仅是在关系的某个阶段其中一方作为了主动方构成主体性,而另一方作为映射者构成客体性。双方不管是出于自身的意志还是出于他人的意志,都具有在关系中完成主客体关系的转变。正如在主奴关系中,即便主人掌握着奴隶的生死权,成为这种存在关系的主体,但是奴隶在主人无法自行完成的任务中其实又掌握着主动性,因为这时候的主人虽然指挥着奴隶,但是奴隶具有的能力却掌握着主人的任务是否能实现的可能,换而言之,奴隶在任务中又重新获得动力的主动权。
正是在主客体关系的能量转动中,才能够使得主体性是一种构建关系而不是一种固定指定关系。也通过这种主体性的夺舍运动,使得了所有存在者能够发生关系的流动性,促使事物关系的发展。

2.3.2个体与集体的范畴
个体与集体的范畴是存在关系的独立和复合,两者是存在者以范畴形式发生存在关系的结果。当存在者以指定的形式与其他存在者建立存在关系时,那么存在者的存在状态可被视为固化,并作为独立性存在。对于这种固定性的存在关系组合成的范畴,我们可称之为个体。与此相反,当存在者与他者发生关系的构建与流动时,那么存在者的范畴形式与他者做出了复合性存在关系,换而言之,这时候的存在者可以是某种存在关系下的主体,同时也可能是另一存在关系下的客体。这些关系的复合性存在者-范畴就称为集体。
对于个体和集体的存在者范畴而言,两者仅仅是主体-范畴和客体-范畴进行相互作用的结果,它们无法推动存在关系的形成,而仅仅作为存在关系的第三方并起到主客体关系的约束作用。就像对于社会而言,它作为存在关系中的客体-集体部份,作为主体-我不仅需要通过客体-社会来完成自我存在的一种主体性映射,就像我加入社会劳动中获得社会报酬,换取生存资料使得自身生命存活,但同时主体-我与客体-社会具有多种存在关系,因而社会正是基于主体-我与客体-社会之间发生的复合存在关系范畴。主体-我在完成存在关系时不仅建立起社会作为客体-集体的存在者范畴,同时也收到这种存在者范畴的约束。
个体与集体在存在关系中作为存在关系的新范畴被设立,其强调了当下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间接性和复杂性。在以往的存在问题中,主体占有主导地位,理解主体的存在意识其实就能理解存在问题。但社会经济发展使得存在问题不再是一种纯粹理性性认识,人的存在更多是在现实的复合关系之中。马克思将资本关系引入了人的存在发展认识,萨特也强调了第三者对于自我存在的一种凝固作用。伴随着这种关系的不断强化,非主体-非客体的意识逐渐占据了存在关系部份地位,使得主体对于自身的理解不仅仅受制于客体,同时受制于不具有直接性,甚至能够使得主体产生自我内在冲突的第三方意识。这也就意味着个体和集体对于存在关系的影响其实是被制造出来的并成为存在认识部份的结果。

2.4四范畴的存在关系
个体与集体的构成需要主体和客体之间存在关系作为基础。当主体-客体的基础存在关系存在单向度时,即要么主体唯一,而客体多样;或主体多样,客体单一;以及主体和客体都为单一,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存在关系范畴总体就构成个体存在者范畴。而当主体和客体的存在关系是双向,或者是多重复合时,那么存在关系就构成了集体范畴。因此个体和集体都需要建立在主体-客体关系的基础之上。
对于主体-客体的存在关系而言,只有在主体行驶自身能量,发起自身的主动性时,它才可能被建立,而主体-客体存在关系的建立又使得个体-集体的存在关系能够存在,所以存在关系的形成最终需要主体的主动性。主体所具有的主动性不仅推动着其他三者范畴的建立,同时也通过这三者范畴的映射完成自身主体性的构建。在海德格尔的存在认识中,存在是“在世界之中的存在”,其实质内涵就是主体的主体性推动着存在关系的形成,而自身的存在也在这种存在关系中被构建。而在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中,主体的先行自我定义先于外界的客体标准,为此主体需要肩负自身的世界现象。同样,笛卡尔所称的“我思即我在”,其实意指“我”作为主体,在“思”的主体主动性下完成了对世界存在关系的建立。因此总体而言,正因为“我”作为主体推动存在关系构建的动力,所以“我”是世界存在的动力,世界其实都是“我”推动的结果,与此同时,“我”也因为世界才能得以被构成。